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掌握)
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掌握)
(1)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该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等(CIF价)。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即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的进口货物。
典型考题:
(2008判断)公式定价的进口货物,由于销售合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而不是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因此该类进口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
答案:错
(2)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变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典型考题:
(2006判断)海关审定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变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格总额,包括直接交付的价格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答案:错
(3)关于“调整因素”
①计入项目 (买方支付的下列项目)

②扣减项目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码头装卸费(THC)是指货物从船弦到集装箱堆场间发生的费用,属于货物运抵达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因此不应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
典型考题:
(2000年单选)某工厂从德国进口一批机械设备,以CIF广州价格条件成交,发票列明:机械设备500000美元,运保费5000美元,卖方佣金25000美元,培训费2000美元,设备调试费20000美元,该货物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
A .527000美元
B.530000美元
C.532000美元
D.552000美元
答案:B
解析:机械设备500000美元+运保费5000美元+卖方佣金25000美元=530000美元
(2006单选)某家企业从法国进口一台模具加工机床,发票分别列明:设备价款CIF上海USD600000,机器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为USD20000,卖方佣金USD2000,与设备配套使用的操作系统使用费USD80000。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应为( )
A.USD702000
B.USD682000
C.USD680000
D.USD662000
答案:B
解析:成交价格=设备价款+卖方佣金+操作系统使用费
(2007单选)某企业以CIF成交方式购进一台砂光机,先预付设备款25000港币,发货时再支付设备价款40000港币,并另直接支付给境外某权利所有人专用技术使用费15000港币,此外,提单上列明THC费为500港币,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
A.65500元港币
B.65000元港币
C.80500元港币
D.80000元港币
答案:D
解析:25000+40000+15000=80000
(2008年单选)某企业从德国进口医疗设备一台,发票分别列明CIF上海50000美元/台,境外培训费3000美元,此外,同列名设备投入使用后买方从收益中另行支付卖方20000美元,批货物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是
A 、73000美元
B 、50000美元
C、70000美元
D、53000美元
答案:C
解析:50000美元+20000美元=70000美元
(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


典型考题:
(2005多选)下列哪些情况海关可以拒绝接受申报价格而另行估价:
A、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受到了卖方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买方必须将进口货物转售给卖方指定的第三方
B、买卖双方达成的销售价格是以买方同时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它货物为前提
C、进口方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所产生的收益中有一部分返还给出口方,然后这一部分收益的具体金额尚不能被确定
D、进口方和出口方是母子公司,但上述关系并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答案:ABC
(2006单选)对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行业协会
B.卖方
C.纳税义务人
D.海关
答案:C
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熟悉)(进口货物非因销售引起或销售不能符合成交价格须满足的条件时采用)
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
 3.倒扣价格法(熟悉)
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第一环节”是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1)上述的销售价格应具备的条件
A.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B.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C.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D.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E.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2)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A.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B.时间要素:满足“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即被估货物申报日前后各45天或各90天;
C.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3)倒扣价格方法的倒扣项目
A.该货物的同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
B.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
D.加工增值税。如果以货物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的基础,则必须扣除上述加工增值部分。
4.计算价格法(以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了解)
(1)计算价格的构成项目
A.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B.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C.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注意事项
应纳税人要求,可以与倒扣价格法颠倒次序用,海关在征得同意后可以到境外核实有关资料。
5.合理方法(了解)
指不能依据上述几项方法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在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禁止使用下列六种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价格;
(2)在两种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
(3)依据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依据出口至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
(6)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掌握)
1、加工贸易(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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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方式 |
货物类型 |
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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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不予保税部分) |
料件 |
确定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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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 (保税) |
料件 |
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
料件原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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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 |
所含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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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 |
料件或制成品(残次品) |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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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 |
边角料、 副产品 |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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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 |
制成品、残次品 |
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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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角料、 副产品 |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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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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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 |
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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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制成品(含境内采购料件) |
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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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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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制成品(含境内采购料件) |
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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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角料、 副产品 |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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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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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外,均以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 |

5、减免税货物:经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的货物,补税时征税:
以该货物的原进口时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征、补税时实际进口的月数/监管年限*12)
6、无成交价格货物:(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不适用成交价格法,应采用其他几类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7、软件介质:介质本身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价值分列或虽未分列,但能提供文件证明各自价值: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了解)


3.邮运货物运费:其邮费即为运保费
4.边境口岸运费:以境外边境口岸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掌握)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包括货物运至输出地点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入的税收、费用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依次使用)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典型考题:
(2008多选)下列应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项目是
A、出口关税
B、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有卖方承担的佣金
C、境内生产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
D、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答案:CD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掌握)
(一)价格质疑程序

(二)价格磋商程序
价格磋商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法以外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典型考题:
(2008单选)下列境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无需进行价格质疑和磋商,依法审查确定进出口的是
A 、汽车
B、 电梯
C、矿砂
D、废五金
答案:D
五、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了解)
(一)权利
1.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即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2.估价方法的选择权,即如果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白日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3.对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和知情权,即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
4.对海关估价决定的申诉权,即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提供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义务,即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根据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2.如实申报及举证的义务,即货物买卖中发生《审价办法》规定中所列的价格调整项目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价格调整项目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同时向海关白日提供分摊的依据。
3.举证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义务,即买卖双方之间虽然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认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成交价格符合《审价办法》的规定。 _【天天备考网】 _【天天备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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